[云南]严格执法还是滥用职权 公交超载风波
新华社“新华视点”记者李倩、蔡祥荣
公交车超载,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司空见惯,因而在云南的一座小城陆良发生的公交车因超载被罚事件,在目前开展的“公共交通周和无车日”活动中,成为人们街头热议的话题。
四起同类案件,两种不同判决
今年1月12日,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飞鹰城市公交车公司的一辆公交车,在行至县城同乐大道一红绿灯处时,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载客数被执法交警处以100元罚款,并处以驾驶员记2分的行政处罚。此后,同一公交公司的另3辆客车也因超载而相继被罚。
公交公司不服处罚,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。陆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撤销了其中两起处罚决定,判决另两起处罚成立;不久前,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陆良县法院一审判决。
为何4起同类案件却有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,陆良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高云生解释说,4起处罚都属于行政处罚案件。行政处罚的认定有4个要件:处罚主体、事实认定、适用法律、处罚程序。这4起案件其中有2起案件的要件已全部成立,而另外2起案件中处罚适用法律错误,因此法院审理后予以撤销。
相同的行为为何采用不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呢?陆良县交警大队一位负责人说,4起处罚决定是由几个不同的警察处理的,他们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认识不同,所以在处罚时采用的法律条款可能会产生差别。
陆良县飞鹰城市公交车公司负责人陈兴国认为,两份维持交警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书存在问题。他说,法院在事实认定时称,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作出处罚,而在判决时却说,交警是根据第49条和第90条作出的处罚,“第49条法规在法院判决时才突然被举出,让我们困惑。”陈兴国说。
对此,高云生说,这主要是因为交警在开庭时说“除了第90条法规,他们还根据第49条进行了处罚”,所以法院予以采信。如果原告有什么不理解的,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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